7月30日,沧州市政府网发布《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加氢站建设场地放宽限制。
第七条提出: 在下列区域(领域)内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或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非经营性自用加氢设施设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一)港口、机场、各类园区(聚集区)等特定场景;
(二)城市公交、环卫、物流、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车辆停放场站;
(三)电力、化工、冶金等重点产氢或用氢企业;
(四)物流专线等有关运输示范线路;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领域)。
非经营性加氢设施设备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确需转为经营性加氢站的,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在国家、省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许可政策前,在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气源种类为“氢气”。
原文如下: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