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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燃料电池汽车享受车船税减免技术要求

6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技术调整后,政策要求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4年 第10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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